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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了,开发商当初在广告上承诺的购物商场、学校、银行、网球场、中西餐厅一个都没见到!”一名黄埔某小区业主以开发商没有按广告内容提供配套设施,小区中央新建的一排房屋影响阳光为由,状告开发商违反合同。昨日,此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一审:业主败诉
2000年,黎先生看到了广州黄埔某房地产公司派发的售楼宣传广告。广告宣传单承诺“屋村设备完备,除购物商场外,还将建有泳池、网球场、停车场、学校、银行、酒楼及中西餐厅”等,规划图中小区中央无房屋建筑。于是在9月18日买了一套一期的房子,之后拿到了房产证。
但2007年落成的二期工程在小区中央增加了一排房屋,影响了黎先生家的采光。“将建有购物商场、学校、银行、网球场、中西餐厅”的承诺也没有实现。2008年,黎先生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2008年11月,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的二期工程规划是在2007年7月才经有关部门批准,几年前为销售一期楼房的广告宣传资料没有反映出二期规划,小区中央新增了建筑物,不应该认定是故意隐瞒、欺骗的行为;关于设施,广告中并没有确切的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只是预计、可能建上述设施的意思表示,属于一般性正常的商业宣传,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即不构成合同的内容。法院最后判黎先生败诉。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辩激烈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院二审此案,双方庭辩激烈。黎先生认为原审对广告内容定性为要约邀请是错误的。黎先生认为应该是要约,构成合同内容。因为《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广告上的“将建有购物商场、学校、银行、网球场、中西餐厅”的承诺是具体的,应该理解为要约。
但被告认为,售楼广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广告仅仅是对所售楼盘的简介,并没有对商品房及设施作出具体明确的承诺,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即不构成合同内容,与预售合同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而且被告认为,房子是现楼交货,黎先生清楚房子外部环境现状,不存在受广告引诱而做出决定的问题。同时幼儿园是学校的一类,羽毛球场也是运动场所的一类,广告内容不虚假。
在法院调解阶段,黎先生表示同意调解,希望能以某些收费的优惠作为补偿,但开发商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