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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退房
发布时间:[2004-06-26]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省建设厅日前转发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开发项目的动建、验收、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以及房产中介代理售房等五大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全方位保障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行为。为切实保障购房者的住宅售后权益,《条例》明确规定商品房主体结构不合格购房者可退房。

  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返修,并对该企业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吊销其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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