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项目回访保修管理
18.1 一般规定
第18.1.1条回访保修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建立施工项目交工后的回访与保修制,听取用户意见,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
第18.1.2条承包人应建立与发包人及用户的服务联系网络,及时取得信息,并按计划,实施工,验证,报告的程序,搞好回访与保修工作.
第18.1.3条保修工作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
18.2 回访
第18.2.1条回访应采纳承包人的工作计划,服务控制程序和质量体系文件.
第18.2.2条承包人应编制回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主管回访保修业务的部门.
2.回访保修的执行单位.
3.回访的对象(发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称.
4.回访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
5.回访工程的保修期限.
第18.2.3条执行单位在每次回访结束后应填写回访记录;要全部回访结束且,应编写"回访服务报告",生产管理部门应依据回访记录对回访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第18.2.4条回访可采取以下方式:
1.电话询问,会议座谈,半年或一年的付例行回访.
2.夏季重点回访屋面及防水工程和空调工程,墙面防水,冬季重点回访采暖工程.
3.对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程,回访使用效果或技术状态.
4.特殊工程的专访.
18.3 保修
第18.3.1条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具体约定保修范围及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等.
第18.3.2条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
第18.3.3条要保修期内发生的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是,,使用人应填写"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承诺向发包人或使用提供服务.保修业务应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承担保修方式.
第18.3.4条承包人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承诺向发包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集中营修业务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第18.3.5条保修经济责任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由于承包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承担经济责任.当由承包人修理时,费用数额应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应由发包人补偿.
3.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因使用人未经许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6.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可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7.当使用人需要责任以外的修理维护服务时,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费用由使用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