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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须实施有害物检测
发布时间:[2004-03-01]
       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产业工人的健康与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甲醛项目的检测。

  国家强制性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实施以来,国家检验检疫系统对部分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发现甲醛含量超标严重,产品不合格率偏高。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主要包括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等。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凡属上述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均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进行甲醛释放量有害物质的检测,经检测甲醛含量超标的均不准进出口,也不准在国内销售使用。

  据介绍,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首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专项检测机构之一,负责承担全省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项目的检测。国家检验检疫系统提醒有关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的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进出口或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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