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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住宅须加装安全设施
发布时间:[2003-09-27]
      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市新建的居民住宅在竣工时,配套建设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据了解,居民住宅小区传统的“人防”和简单的“物防”措施,已无法适应当前居民住宅安全防范的需要。居民自家安装的防护门、防护窗,不仅与城市规划不相协调,有的甚至成为不法分子攀爬行窃的梯子,更有可能成为居民紧急事件如火灾时逃生的障碍。

    为此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及居民住宅,均应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纳入整体规划及设计之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及住宅工程竣工后,配套建设的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区及住宅没有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与产权人协商制定方案,逐步安装。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公共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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