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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房屋质量赔偿写进合同
发布时间:[2004-05-15]
        在房地产行业中,有关房屋质量责任的问题一直以来是各方争论不休的焦点。北京市建委于近日作出规定,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购房者还应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问题难求赔偿成“通病”

  近日,记者接到多位业主关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投诉。家住大兴区郁花园5号楼1门502的业主郭先生讲,2000年7月入住时,就发现房子的天花板有裂缝、窗户间隙大等多方面问题。由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间对质量问题的修复与赔偿推来推去,至今问题没有解决。记者在郭先生家看到,客厅与卧室的天花板从东墙到西墙裂开近两毫米的裂缝。记者联系该小区物业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答复称,这是前期施工问题,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质量赔偿要写进合同

  市建委有关人士讲,住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首先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发生经济赔偿时开发商首先应该进行赔偿。开发商可以依据相关责任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追讨,如果是施工企业造成的,追讨施工企业;如果是材料本身造成的,施工企业再去追讨材料生产商,如果是开发商自己采购的,由开发商自己负责,就是这样一层一层地追究到直接责任人或者企业。

  近日,市建委质量赔偿写进合同的规定得到开发商的响应:5月1日起,凡在新华联家园签购房合同的消费者均可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赔偿条款写进购房合同。该项目开发商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房屋真的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肯定脱不了干系。将赔偿条款明确下来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措施还待进一步完善

  对于建委下发的《通知》,专家认为显然能更好地维护绝大多数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但其操作性还有待完善。因为通知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如果不按此通知进行约定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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