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3日上午9:00,在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技术培训中心会议室,举行了北京建筑市场诚信企业行业自律发布会。此次发布会是由建设工程分会、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的。
出席发布会的有建设工程分会秘书长孙兢立、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佰华、北京金盾华通科技有限公司周立新、廊坊金盾华通科技有限公司张会来、廊坊金盾华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一分公司(原北京贵存通风道厂)负责人刘桂存、廊坊金盾华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二分公司(原北京贾新胜建筑材料厂)负责人贾新胜、廊坊金盾华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分公司(原北京实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荣珍、廊坊金盾华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原北京朝阳振兴住宅建筑材料厂)负责人武春梅、北京昊天影新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市南尚乐润泽建材厂、北京市琦川水泥制品厂等10余家生产企业参加了诚信企业行业自律发布会,贯彻执行京建法[2007]72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为建筑厨卫防火行业在2008年实施绿色厨卫科技示范工程的标准化生产单位。
附录:
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在我国建筑厨卫防火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保障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快速、高效、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在国内从事住宅建筑厨卫防火行业的经营者,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应遵守本公约。
本行业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所称的建筑厨卫防火行业是指住宅建筑厨卫防火排气道。
本公约中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住宅建筑厨卫防火排气道及其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和相关盈利性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成为本公约的模范执行者。
第三条: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和本公约实施的组织、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章 道德倡议 第四条:经营者应致力于不断提高我国住宅建筑厨卫防火排气道行业发展水平,以高品质商品和优质服务满足社会需求,为振兴我国建筑防火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社会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树立环保意识,保护知识产权,注重社会责任。
第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社会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努力谋求与社会各界的融洽与和谐,顺应市场经济和社会文明进步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经营者应充分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尊重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用户至上的观念,为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利益着想,让用户满意,诚恳接受用户的意见和批评。
第八条:经营者应恪守文明竞争风范,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适应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的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科学管理、优质服务、注重信誉、完善形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以义生利,以德兴业。
第九条:经营者应坚持不懈地抓好企业自身的政治、思想、文化建设,以强化职业道德为核心,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经营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关心行业兴衰成败,彼此团结、互助、协作、自律、诚信、大事相商、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敢于对背离上述各条的一切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批评、抵制和揭露,并向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一切无标、无证、非法生产的产品,更不准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
(一)制造商必须严格执行行业产品标准,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标准图集要求,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使用标准,禁止无标生产;
(二)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若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有专门规定,必须满足专门规定的要求,禁止非法生产;
(三)制造商必须健全产品质量管理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企业进行ISO-9000族系列国际标准的达标、认证,禁止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市场和建筑工程上应用;
(四)经营者严禁销售上列无标、无证、非法生产的产品和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
第十三条:禁止盗用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权利人允许,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商标、燃烧性能等级标识和企业名称等;
(二)经营者不得使用与他人相似的足以致人混淆的商品名称、包装、商标、其他标识和企业名称等;
(三)未经权利人允许,经营者不得使用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
(四)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并将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也不得违背权利人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禁止商业活动中的欺诈、强迫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在其商品上(包括说明书、专用标签)或广告中对商品质量(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专利标志、防火安全性能标志、检验报告)、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服务承诺等进行虚假宣传;
(二)经营者不得利用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诈取他人的钱、物或其它财产,或者违反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提供货物、服务、技术或支付货款、劳务报酬等义务;
(三)经营者不得为达成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其他便利,秘密提供给有关当事人钱、物或其它方式的酬谢,但明示的折扣和给予中间人的佣金不属此列;
(四)经营者不得欺行霸市,不得采用威胁、暴力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和发生其他经济关系,或胁迫竞争对手回避甚至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第十五条:禁止价格作弊(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歧视、价格欺诈)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或进行地区性压价销售,更不得在市场上就同种商品展开恶意压价竞争;
(二)同种商品的若干经营者不得以限制、消除竞争或排挤特定竞争对手或抬高价格获取暴利为目的进行联合定价;
(三)经营者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差别待遇;
(四)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降价销售或谎称因积压、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处理或价外加价等价格欺诈手段销售商品。
第十六条: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在公开场合捏造、散布或唆使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特定竞争对手的组织或个人人格进行诽谤以及对特定竞争对手的生产经营活动、商品与服务质量、其它声誉和荣誉进行诋毁或贬低;
(二)经营者不得在其商品包装与说明、广告宣传、各类公开声明性公告及促销活动中与特定竞争对手进行各种恶意比较或以影射性用语损害竞争对手的公众形象;
(三)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的名义或唆使他人以消费者的名义制造虚假事实,就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与服务质量低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向有关技术监督、建设主管、消防管理部门和用户进行虚假投诉、诋毁竞争对手。
第十七条:禁止滥用经济优势,不正当地利用行政力量,有组织地垄断市场的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滥用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或其他特定的经济优势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限制或阻碍其他经营者参与正常竞争;
(二)经营者不得以欺骗、贿赂或其它不正当方式谋取并利用行政力量,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设置市场障碍、获得不合理的特殊经营优势的目的;
(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通过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串通,以共同分割市场,决定商品和服务价格,限制生产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和地区,抵制特定竞争对手等为目的的联合行动,人为地操纵生产和流通,限制和削弱应有的竞争。
第十八条:禁止弄虚作假,违反法定的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一)经营者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制作财务会计报告,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二)经营者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统计部门的规定建立统计制度,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协调部门上报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统计数据,不得基于自身目的虚报或谎报。
第十九条:禁止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公约管理及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为实施本公约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公约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设立相应的公平竞争与市场协调机构,对本公约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进行监督,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消防监督部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完善行业经营秩序、受理投诉、协调纠纷、打击一切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设立行业信息服务机构,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监理技术监督、消防监督部门联系与沟通,搞好市场分析、预测,推动各类信息的有效传播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公约规定,须承担相应责任。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向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提出维护权益、责令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请求,也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上述请求,直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经营者违反公约情节轻重,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可分别采取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参加协会活动和行业公共活动资格、通过媒体向公众曝光、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他人反映其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辩,也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各种行业内纠纷和争端,提倡在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的协调下,由当事各方本着相互谅解、磋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对外予以公布表彰。
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保护会员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经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上报建设工程分会备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属住宅建筑厨卫防火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