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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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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启用新家装合同 |
| 发布时间:[2003-08-23] |
本月,进行室内装修的北京消费者将用上增补了环保内容的新家装合同。北京市工商局刚刚颁布了2003年《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新文本合同8月开始启用。由于换发新合同进度不同,仍在使用旧合同文本的企业,须把新内容作为补充条款写进合同。
市装协家装委员会秘书长崔世海告诉记者,1999年制定的首个《合同》,在具体执行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近年来,主管部门又相继发布了一些新的“规范”、“办法”、“标准”。市工商局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了旧版家装合同。新文本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新文本合同作了九项修改:
一、 合同第一条第五款:报价仅作参考
1.在合同价款中明确提出编制工程造价的参考依据和原则。
鉴于家装工程个性化及复杂性不可能制定绝对统一的工艺和价格。只能提出一个基本合理的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为公司合理运用以上原则,与之同时提出一个约束配套的条文就是“合同报价单应与材料质量、标准、工艺配套编制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 合同第三条:设计环保写入合同
1、将施工图纸条目改为“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作为建设部强制性文件发布后。为落实文件要求防止返工、避免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经济上的损失,必须抓住室内环境设计这个龙头作为室内空气质量达标的保证。
2、增加两条具体条文
⑴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
⑵设计方案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必须提供预评价计算书。
三、 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减少噪音污染
为维护建筑结构的完整,保护居住使用安全和减少施工中噪音影响相邻居民正常生活,将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文)令,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和发包及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法(99)413号两个文件中有关在装饰装修工程中为保护建筑结构完整和使用安全所规定禁止的行为和减少噪音扰民的规定写进本合同第四、五条内。
四、 合同第七条:材料验收明确责任
家装工程中大多是甲、乙双方共同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由于双方验收、接交手续不清责任不明确,在工程发生材料质量问题时往往纠缠不清。
在合同条文中强化甲、乙双方对所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的验收、确认和接交手续的工作,明确最终责任。
五、 本合同第八条:工期延误责任明确
在施工过程中确认形成工期延误责任是较为复杂的问题。甲、乙双方往往只凭口头约定式回忆来认定工期延误,由于缺少有力见证致使双方产生纠纷。
现在合同中规定: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六、 合同第九条:统一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由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版本较多在使用上给工程质量检验上带来一定难度。为减少甲、乙双方选择质量标准的随意性,将合同中的“其它规定”条文删除,将质量标准规定为北京市建委制定的两个地方质量验收标准:即《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作为统一的验收尺度。
七、 合同第十条:未验收不能入住
在原合同条文基础上补充以下几条内容:
1、具体规定进行阶段验收的内容;
2、明确工程验收后双方必须办理的各项手续;
3、增加“工程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工程验收合格”的条文;
4、根据规定调整了工程保修时间为两年。
八、 第十条:界定装修款支付时间
本条第二款“工程过半”,工程过半是作为支付第二次工程款的标准,但在1999版合同中没界定工程过半的具体标准,施工单位在执行中各自划线不能统一。消费者对此也认识不同,经常为此发生纠纷。
在修改合同中界定了“工程过半”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九、 第十二条:室内空气不达标要受罚
1、为规范验收内容将关于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甲方能否提前入住的条文移至本合同第十条。
2、增加了因乙方责任导致室内空气质量不能达标合格的处置办法。
3、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为工程款的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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